劳务派遣合同工发生工伤后,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的责任认定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核心结论如下:
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原则上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派遣单位依法参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4条,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若劳务派遣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则上述费用无需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直接支付,劳动者可直接向社保部门申请报销或领取。
若派遣单位未依法参保,责任由派遣单位承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若劳务派遣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均由派遣单位全额承担。若派遣单位无力支付,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护理费与营养费的特殊认定规则
用工单位存在过错的,可能承担补充责任
若用工单位未提供安全劳动条件、未履行安全培训义务等导致工伤发生,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用工单位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错,需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工伤保险待遇仍优先由基金或派遣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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