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扣押的现金中有假币怎么办-潘竤蒽律师|法行宝
2025-12-08 刑事辩护

若监委扣押的现金中发现假币,应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 立即隔离与封存
    监委在扣押现金过程中发现假币的,应当场将假币与真币物理隔离,使用专用封袋单独封存,并在封存袋上注明“假币”字样、发现时间、地点及经手人员信息。此步骤旨在防止假币混入真币流通环节,同时固定证据。

  2. 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假币属于国家禁止流通的违禁品,监委无权直接处理。发现假币后,监委应立即联系当地公安机关,将封存的假币连同《扣押财物清单》一并移交,并制作《移送物品清单》由双方签字确认。公安机关接收后将依法启动假币鉴定、收缴程序。

  3. 同步完善扣押程序
    监委需在内部案件管理系统中对假币情况单独标注,并在扣押笔录中详细记录假币的版别、面额、数量、特征(如冠字号码、防伪标识缺失情况)及发现位置。若假币与案件存在关联性(如系受贿所得或用于行贿),需在《起诉意见书》中明确说明假币的证据价值。

  4. 特殊情形处理

    • 数量较大或涉及伪造货币罪:若假币面额累计达到《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目前为总面额4000元以上或币量400张以上),公安机关将立案侦查,监委需配合提供扣押过程证据。
    • 与案件无关的假币:若假币系被调查人随身携带但与案件无直接关联,公安机关收缴后将出具《假币收缴凭证》,监委无需在案件中进一步引用该证据。

注意事项:

  • 监委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对假币进行真伪鉴定或损毁,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出具鉴定报告。
  • 整个移交过程建议全程录音录像,确保程序合法性。
  • 若涉及跨境案件,需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协调处理程序。

如有进一步程序细节或证据固定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