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内开展工作,核心在于确保公权力的行使合法、合理且受约束,这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具体可从以下角度理解:
职责来源的法定性
所有公权力主体的职责(如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司法机关的审判权等)必须由宪法或法律明确授予,不得自行创设或扩大权限。例如,《宪法》第85条、第135条分别规定了国务院和法院的职权范围,超出这些范围的行为即构成越权。
行使程序的合法性
即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也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例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需经过调查取证、告知权利、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行政处罚法》第57条);司法机关办案需遵循回避、公开审判等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188条)。程序违法可能导致行为无效或被撤销。
内容边界的明确性
职责范围通常伴随“负面清单”或“限制性条款”。例如,《立法法》第8条明确“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等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逾越。这要求公权力主体在行使职权时,需主动审查行为是否触及法律保留原则。
责任追究的必然性
若超出职责范围或滥用职权,需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即针对公职人员超越职权或怠于履职的行为;《国家赔偿法》第4条也规定了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
实践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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