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签订电梯合同一般不需要全体业主投票签字,但需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分析如下:
法定程序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涉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策(如电梯安装、更换),需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例外情形:若电梯合同属于日常维护、保养等非重大改建事项,可能适用《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由业委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直接签订合同,无需全体业主签字。
合同性质与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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