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到清退通知书后60日内退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若业主大会已选聘新物业并签订合同,或业主委员会明确通知前期物业退场(如通过清退通知书),则前期物业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此时,物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常理解为60日内,具体以地方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准)完成交接并退场。
地方性法规的补充
部分地区对退场期限有细化规定,例如: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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