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后追加被执行人的保全费需要保险公司担保吗-孙逊律师|法行宝
2025-12-05 经济纠纷

终本后追加被执行人时,保全费是否需要保险公司担保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 若申请财产保全且符合担保条件,通常需要提供担保,但担保形式不限于保险公司保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申请人需提供担保,目的是防止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担保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权利凭证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等。若申请人选择保险公司担保,需与保险公司签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函作为担保。但若申请人能提供其他合法担保(如自有房产、车辆等),也可不通过保险公司。

  2. 终本案件追加被执行人时,保全费与担保的关联性需结合具体程序分析

    • 终本后恢复执行阶段:若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后续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追加被执行人后恢复执行,此时申请保全仍需遵循《民事诉讼法》关于担保的规定。若申请人选择保全被执行人新增财产,需按上述规则提供担保,保险公司保函是可选形式之一。
    • 保全费承担规则: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用范畴,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38条,申请保全措施的费用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但担保费用(如保险公司保费)通常由申请人自行承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法院判决分担。
  3. 实务建议

    • 优先评估保全必要性:终本案件恢复执行时,需确认追加被执行人后是否存在可保全财产,避免因保全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 灵活选择担保方式:若申请人资金紧张,可选择保险公司保函(费用通常低于现金担保);若自有资产充足,可直接提供实物担保以降低成本。
    • 及时与法院沟通:不同法院对担保形式、金额的要求可能存在差异,建议提前咨询执行法院立案庭或执行局,确保担保符合要求。

总结:终本后追加被执行人时,保全费本身不直接涉及保险公司担保,但若申请财产保全,需按《民事诉讼法》提供担保,保险公司保函是可选形式之一。担保费用通常由申请人承担,保全费由败诉方承担。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