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中,到底是找公司要N、N+1还是2N,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法律规定。以下是对这三种赔偿方式的详细解释和适用情况分析:
N(经济补偿金):
- 定义:N代表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
- 适用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如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未支付劳动报酬等);
-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
-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如经济性裁员);
-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如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 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N+1(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
- 定义:N+1中的N同样代表经济补偿金,而“+1”则是指代通知金,即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而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 适用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注意:这里的“+1”并非法定必须支付,而是用人单位在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种补偿方式。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提前三十日通知,则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2N(赔偿金):
- 定义:2N代表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
- 适用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计算公式:赔偿金=2×经济补偿金=2×工作年限×月工资。
总结与建议:
- 在劳动仲裁中,您应根据具体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法律规定,来确定是要求公司支付N、N+1还是2N。
- 如果您对具体的法律条款或适用情况有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