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办事送现金能否退回”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收受请托人财物后退还的定性处理。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要明确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并不构成受贿。这里的“及时退还或上交”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后,没有受贿的故意,且在短时间内将财物退还或上交给请托人或相关部门。这种情形下,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因此不构成受贿罪。
然而,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则不影响认定受贿罪。这种情形下,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时已经具有了受贿的故意,且已经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因此即使后来退还或上交了财物,也不能改变其受贿的事实。
接下来,我们结合一个具体案例来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假设某国家工作人员甲,在收受请托人乙的财物后,因认为帮不上忙而在短时间内主动将财物退还给乙。如果甲在退还财物时,确实没有受贿的故意,且退还行为及时,那么这种情形就不构成受贿罪。但是,如果甲在收受财物后,已经利用职务之便为乙谋取了利益,且后来因担心被查处而退还财物,那么这种情形就仍然构成受贿罪。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外,还存在行为人在接受财物时具有受贿故意,后因主客观等因素变化而在案发前向请托人“主动退还”的情形。这种情形下,虽然行为人最终退还了财物,但由于其在接受财物时已经具有了受贿的故意,且已经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因此仍然构成受贿罪。不过,这种退还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比如减轻处罚等。
综上所述,办事送现金能否退回并构成受贿罪,主要取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时的主观故意以及退还财物的时机和原因。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且没有受贿故意,则不构成受贿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受贿后因担心被查处而退还财物,则仍然构成受贿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接受财物时具有受贿故意但后来因主客观因素变化而退还财物,则仍然构成受贿罪但退还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