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子或继子的监护人问题,这主要涉及到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监护权的相关规定。
首先,对于养子,如果其生父母已经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将其送养给他人,那么收养人,即养父或养母,将依法成为养子的监护人。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依法消除,而养父母则承担起对养子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为其法定监护人。
其次,对于继子,情况则相对复杂一些。在父母再婚的情况下,继父母并不自动取得未成年继子女的监护权。但是,如果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了继子女,并与继子女建立了拟制血亲法律关系,那么继父或继母就依法成为未成年继子女的监护人,监护权依法发生了转移和变更。在此情况下,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则对已送养的子女不再拥有监护权。
如果继父母并未收养继子女,那么继子女的监护权仍然由其生父母行使。即使父母离婚,他们仍然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只有在生父母死亡、没有监护能力或者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才能由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
此外,如果监护人存在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等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综上所述,养子或继子的监护人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在收养关系成立的情况下,养父母或继父母将成为监护人;在未成立收养关系的情况下,则由生父母行使监护权。如果生父母无法行使监护权,则由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