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章在清算期间是否可以由清算小组保管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公司内部的印章管理制度。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公章等印鉴的保管并非由《公司法》直接规定,而是由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或者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来决定。然而,当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情况就有所不同了。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需要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这里的“有关人员”在特定情境下,可以理解为包括负责清算工作的人员或清算小组,尤其是当清算小组被法院指定或认可为负责保管公司资产和文件的一方时。
进一步地,如果公司制定了破产管理人印章管理制度(如泗阳恒舜服饰工艺有限公司的例子所示),那么该制度会明确规定在破产清算、重整期间,管理人印章以及破产企业印章的管理方式。在这样的制度下,公章等印鉴的保管和使用都会受到严格的监管和审批,以确保破产清算、重整工作的顺利实施。通常,这些印章会由清算小组中的专人负责保管,并遵循特定的使用审批程序。
如果公司没有制定专门的破产管理人印章管理制度,那么清算小组在保管公章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综上所述,在破产清算期间,公章可以由清算小组保管,但前提是清算小组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确保公章的安全和合法使用。如果公司没有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清算小组也应当遵循合法性、安全性和审批原则来保管和使用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