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村里在2001年已经进行土地打乱重分的情况下,现在按1997年台账办理相关事宜,一般是不合理的,但具体是否合理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从土地承包政策稳定性角度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政策,土地承包关系通常具有稳定性。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国家推行了第二轮土地承包,承包期再延长30年。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2001年村里进行土地打乱重分,如果这种重分是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经过了合法程序,比如召开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且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那么这次重分后的土地承包关系就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此时,现在村里按1997年台账办理,就破坏了2001年已经确立的合法土地承包关系,是不合理的。
从特殊情况调整角度
虽然土地承包关系具有稳定性,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以对承包地进行调整。例如,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如果2001年的土地打乱重分不符合这些特殊情况调整的规定,而现在村里按1997年台账办理是为了纠正2001年不合理的重分行为,且同样经过了合法的民主议定程序和审批程序,那么这种按1997年台账办理的行为可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过,这种情况需要严格的程序和证据支持,否则难以认定其合理性。
从维护农民权益角度
土地是农民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2001年土地打乱重分后,农民可能已经基于新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了生产投入、规划等。如果现在突然按1997年台账办理,可能会打乱农民的生产生活秩序,给农民造成损失。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这种做法缺乏合理性和正当性,除非能够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
如果村里出现这种情况,村民可以通过与村里协商沟通,要求村里说明按1997年台账办理的依据和理由。如果协商不成,村民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情况,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