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下,请求权基础是当事人据以提出请求权的法律规范依据,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基于合同约定的请求权基础
- 合同履行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请求卖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卖方则有权请求买方按照约定支付购房款。例如,合同约定买方应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支付首付款,若买方未支付,卖方可以依据该合同条款,请求买方履行支付首付款的义务。
- 违约责任请求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买方可以请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若因卖方违约给买方造成损失的,买方还可以请求卖方赔偿损失,如买方因卖方逾期交房而额外产生的租房费用等。反之,若买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购房款,卖方也有权请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基于法律规定的请求权基础
- 瑕疵担保责任请求权: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在房屋买卖中,若卖方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房屋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房屋存在严重漏水等情况,买方可以依据该法律规定,请求卖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包括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 解除合同请求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情形,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若出现上述法定解除情形,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例如,卖方在签订合同后,又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导致买方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买方可以依据该法律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情势变更请求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房屋买卖中,若因政府出台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导致买方失去购房资格或者购房成本大幅增加等情形,可能构成情势变更,当事人可以据此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