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政府采购续签合同是否可以不付预付款,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原合同明确约定续签合同条款,且未对预付款作出例外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54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若原合同已明确续签合同的支付条款(如“续签合同沿用本合同付款方式”),且未对预付款作出例外约定,则续签合同应继续支付预付款。此时若单方取消预付款,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
若原合同未约定续签条款,或明确授权续签时可调整支付方式
若原合同未对续签合同的支付条款作出约定,或明确约定“续签合同可另行协商支付方式”,则双方可通过协商调整预付款条款。例如:
若续签合同涉及政府采购法规的强制性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1条,政府采购合同应明确付款方式、时间等条款。若续签合同属于必须支付预付款的情形(如: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前采购原材料、定制设备等),则取消预付款可能违反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或被责令改正。
例外情形:若续签合同内容未涉及需预付款的特殊事项(如:采购通用商品、服务),且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取消预付款。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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