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礼一次 多次请托 行贿犯罪之日时间怎么确定-王国江律师|法行宝
2025-12-04 刑事辩护

行贿犯罪之日的确定需结合具体行为模式与法律规定,核心结论如下:

  1. 单次送礼型行贿的犯罪之日
    若仅存在一次送礼行为,且无后续请托事项,犯罪之日通常为送礼行为完成之日。例如,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于2023年1月1日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赠送现金10万元,双方未再联系,则犯罪之日为2023年1月1日。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的成立需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送礼行为完成即表明行贿意图已实际实施,犯罪即告成立。

  2. 多次请托型行贿的犯罪之日
    若送礼后存在多次请托行为,需区分两种情形:

    • 请托事项与送礼直接关联:犯罪之日为最后一次请托行为完成之日。例如,甲于2023年1月1日送礼后,分别于2月、3月、4月多次向乙请托办理同一事项,则犯罪之日为4月最后一次请托完成时。
      逻辑依据:行贿罪的危害性不仅在于送礼,更在于通过持续请托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干扰,最后一次请托完成标志着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害达到最终状态。
    • 请托事项与送礼无直接关联:若每次请托均涉及不同事项,且每次送礼与对应请托时间相近,则可能构成多次行贿,需分别认定犯罪之日。例如,甲于1月送礼请托事项A,3月再次送礼请托事项B,则1月、3月分别为两次行贿的犯罪之日。
  3. “行贿犯罪之日”的特殊情形

    • 追诉时效起算点:若行为人送礼后长期未被查处,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但若在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则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示例:甲2018年送礼行贿,2023年又实施其他犯罪,则2018年行贿罪的追诉期限从2023年起重新计算。
    • 共同犯罪中的认定:若多人共同行贿,犯罪之日以最后一名共犯实施行贿行为之日为准。例如,甲、乙合谋于2023年1月送礼,但乙实际于2月才完成送礼,则犯罪之日为2月。

总结建议:行贿犯罪之日的确定需结合行为模式、请托关联性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若涉及复杂情形(如多次行贿、跨地域行贿等),建议进一步提供具体细节,以便更精准分析。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