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收返还,特别是未经合法程序批准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主要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
一、违反税收法定原则及税收管理权限
根据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除特定税种(如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但这些税种在后续税制改革中大多已取消或调整)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地方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作为减免税收的一种形式,其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
二、违背统一税政、集中税权的原则
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不仅扰乱了税收秩序,还违背了统一税政、集中税权的原则。这种做法削弱了中央政府的财政调控能力,可能导致地区间税收负担不均,影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违反公共财政要求及预算管理制度
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违背了公共财政的要求,即税收应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非作为地方吸引投资或实现其他经济目的的手段。此外,这种做法也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精神相悖,不利于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四、可能违反对外承诺及引发国际贸易摩擦
一些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承诺,如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从而引发国际贸易摩擦。这不仅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还可能对我国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五、具体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明确指出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危害性,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先征后返或其他减免税手段吸引投资,更不得以各种方式变通税法和税收政策。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了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要性,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全面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反对地方保护和不正当竞争,着力清除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壁垒。
六、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地区和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政策制定部门、政策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中央财政还将按照税收等优惠额度的一定比例扣减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
总结:地方税收返还,特别是未经合法程序批准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违反了税收法定原则、统一税政原则、公共财政要求及预算管理制度,并可能违反对外承诺及引发国际贸易摩擦。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