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特别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对事故调查处理提出了全面且具体的要求。以下是对这些要求的详细阐述:
一、事故调查处理的基本原则
事故调查工作应当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同时,调查处理还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
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与职责
事故调查组组成:事故调查组组长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担任,成员则根据事故性质和调查需要,从相关部门和单位中抽调。
事故调查组职责:
三、事故调查的具体要求
调查期限:
不计入调查期限的时间:
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调查的后续处理
批复与公开:
落实与反馈:
五、特殊事故的调查处理
挂牌督办、跟踪督办的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督办机关请示汇报,负责督办的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并对事故查处进行具体指导,严格审核把关。
中央企业事故:事故发生地的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
跨区域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开展事故调查确有困难的,可以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对事故调查处理提出了全面且具体的要求,旨在确保事故得到认真查处,责任得到严肃追究,教训得到深刻吸取,从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