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的犯罪对象-陶舒怡律师|法行宝
2025-12-03 经济纠纷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对象,这实际上涉及到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素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对象本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对象,本质上并非特指某一具体的“物”或“人”,而是指向了国家税收管理制度这一更为抽象的概念。该罪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破坏了国家税收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从而侵害了国家税收管理制度。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形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 为他人虚开:

    • 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在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没有提供/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或者即使存在货物购销或应税劳务,但开具的发票数量或金额与实际不符。
  2. 为自己虚开:

    • 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没有提供/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或者即使存在货物购销或应税劳务,但为自己开具的发票数量或金额与实际不符。
  3.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 没有货物购销或没有提供/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为其开具发票。
    • 或者即使存在货物购销或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的发票数量或金额与实际不符,或让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 介绍他人虚开:

    • 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与要求虚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之间,进行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素

要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除了上述行为形式外,还需满足以下要素:

  1. 主观故意:

    • 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仍然故意实施。
  2. 客观行为:

    • 实施了上述四种虚开行为之一或多种。
  3. 税款损失:

    • 虚开行为通常会导致国家税款的损失,这是判断其严重性的重要依据。虽然并非所有虚开行为都必然导致税款损失,但税款损失的存在会加重行为的刑事责任。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达到一定情节时,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的标准主要依据虚开的税款数额:

  • 虚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 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并据此确定相应的刑罚幅度。

五、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可能不会作为犯罪处理。例如,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如果基于虚增业绩、上市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而虚开发票,且未进行抵扣、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通常可能仅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对象并非特指某一具体对象,而是指向了国家税收管理制度。要构成该罪,需满足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税款损失等要素,并依据虚开的税款数额进行定罪量刑。在司法实践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确保对每一起案件都能做出公正合理的认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