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法拍房被执行人已按合同还了二押的钱但没去消除登记,房子拍卖后二押能否分到钱,需分情况讨论,若二押权已因债务清偿而消灭,则二押权人无权分到钱;若因未办理消除登记手续,导致二押权在形式上仍存在,但实际已无债权债务关系,二押权人同样无权分到钱,不过可能面临一些程序上的麻烦或需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分析说明:
二押权因债务清偿而消灭的情况:
-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因此,如果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还清了二押的债务,那么二押权在法律上就已经消灭了。
-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二押的登记未被消除,二押权人也不再享有对拍卖房屋的优先受偿权,即无权分到拍卖所得的钱款。
未办理消除登记手续,但二押权实际已消灭的情况:
- 实践中,可能存在被执行人还清了二押债务,但未及时办理消除抵押登记手续的情况。此时,从法律实质上看,二押权已经因债务清偿而消灭,但形式上仍存在于登记簿上。
- 在这种情况下,二押权人同样无权分到拍卖所得的钱款。不过,由于登记未消除,可能需要在拍卖过程中或拍卖后,由相关当事人(如被执行人、买受人等)配合办理消除登记手续,以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或麻烦。
特殊场景:
- 如果存在被执行人与二押权人之间的恶意串通,试图通过不消除登记来获取不当利益的情况,那么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且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相关当事人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行动建议:
- 对于被执行人而言,建议在还清二押债务后,及时办理消除抵押登记手续,以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或麻烦。
- 对于买受人而言,在购买法拍房时,应仔细核查房屋的抵押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未消除的抵押登记等。如果发现存在此类问题,应在购买前与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要求在拍卖合同中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 如果在拍卖过程中或拍卖后发现二押权未消除的问题,相关当事人应及时沟通协商,配合办理消除登记手续,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在此情况下,二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也会因主债权(即二押债务)的消灭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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