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称罪名是-李加刚律师|法行宝
2025-11-29 经济纠纷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涉及的全称罪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下是对该罪名的详细解释:

  1. 罪名定义: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构成要件:

    •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
    •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情况。
    •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
  4. 实际应用:

    • 在实际案件中,法院会根据虚开的税款数额、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
    •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实际用于抵扣税款,也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为该罪名的成立并不以实际抵扣税款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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