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步不得作为不利的证据的认定及处理流程详解-丁祎律师|法行宝
2025-11-28 合同纠纷

关于“让步不得作为不利的证据”的认定及处理流程,主要涉及证据规则与诉讼策略,以下从法律认定、处理流程、实务建议三个角度详细解析:

一、法律认定:让步为何不得作为不利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六十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核心逻辑:调解或和解中的让步(如承认部分责任、降低赔偿金额等)本质是“妥协性陈述”,目的是促成和解而非确认法律事实。若允许此类陈述作为证据,可能抑制当事人和解意愿,违背诉讼效率与公平原则。

例外情形:

  1. 法律另有规定:如《民法典》中关于自认规则的特殊条款;
  2. 当事人均同意:双方明确约定让步内容可作为证据使用。

二、处理流程:从证据提交到法院裁量的全链条

  1. 证据提交阶段

    • 对方若试图提交调解/和解中的让步记录(如录音、书面协议草案),可依据《证据规定》第六十七条提出异议,主张该证据属于“妥协性陈述”且无法律例外情形,要求法院排除。
    • 操作要点:需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异议,并附调解/和解的背景材料(如调解笔录、和解协议草案)以证明让步的妥协性质。
  2. 法院审查阶段

    • 法院将重点审查:
      • 陈述是否发生于调解/和解过程中;
      • 当事人是否明确表示妥协(如“为尽快解决纠纷,我方同意承担部分责任”);
      • 是否存在法律例外情形(如双方事后签署补充协议同意让步作为证据)。
    • 审查标准:以“妥协性”为核心,若陈述目的仅为促成和解而非确认事实,则排除证据效力。
  3. 裁量结果

    • 证据排除:法院裁定让步陈述不得作为不利证据,对方需另行举证;
    • 证据采纳:若法院认定让步非妥协性(如双方已签署正式和解协议且明确约定让步内容),则可能采纳该证据。

三、实务建议:如何防范让步被误用为不利证据?

  1. 调解/和解阶段

    • 明确表述妥协性质:在调解笔录或和解协议中注明“本陈述仅为促成和解,不构成对事实的认可”;
    • 避免模糊表述:如“我方承认部分责任”可能被解读为事实自认,建议改为“为尽快解决纠纷,我方同意在和解框架内承担部分责任”。
  2. 证据管理阶段

    • 留存调解/和解的完整记录:包括调解笔录、和解协议草案、沟通记录等,以证明让步的妥协背景;
    • 及时提出异议:若对方提交让步证据,需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异议,避免法院默认采纳。
  3. 诉讼策略阶段

    • 主动引导法院审查焦点:在庭审中强调让步的妥协性,引导法院聚焦于“陈述目的”而非“陈述内容”;
    • 准备替代证据:若让步被排除,需提前准备其他证据(如合同、交易记录等)以支持己方主张。

总结:让步不得作为不利证据的规则体现了法律对调解/和解制度的保护,但实务中需通过明确表述、证据管理、诉讼策略三方面防范风险。若您涉及具体案件,可进一步向我提供细节,我将结合案情提供针对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