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店面不做了且押金不要了,水电费仍需缴纳,除非与出租方另有明确约定。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合同约定角度:
- 租赁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水电费的缴纳责任和方式。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承租方(即店面经营者)在租赁期间及租赁期满后需承担水电费用,那么即使店面不再经营且放弃押金,承租方仍需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水电费。
- 如果合同中有特别条款,如“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时,承租方无需承担剩余水电费用”或类似表述,那么承租方可能无需再缴纳。但这种情况较为少见,且需具体查看合同内容。
法律规定角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使用水电等公共设施,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这是承租方的基本义务之一。
- 即使租赁合同终止,如果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产生了水电费用且未缴纳,出租方仍有权要求承租方补缴。
实际操作角度:
-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店面不再经营,承租方应尽快与出租方沟通,明确水电费用的结算方式和时间。
- 如果出租方同意承租方放弃押金以抵偿部分或全部水电费用,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情况需要出租方的明确同意,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风险提示角度:
- 如果承租方未缴纳水电费用而擅自离场,出租方可能会采取法律手段追讨欠费,甚至可能影响承租方的信用记录。
- 因此,即使店面不再经营,承租方也应妥善处理水电费用等遗留问题,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信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