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电信诈骗法四十二条内容-王稼林律师|法行宝
2025-04-26 刑事辩护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的内容是:

违反本法规定,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 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2. 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3. 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的行为。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 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2. 未履行网络服务实名制职责,或者未对涉案、涉诈电话卡关联注册互联网账号进行核验的;
  3.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4. 未履行对涉诈互联网账号和应用程序,以及其他电信网络诈骗信息、活动的监测识别和处置义务的;
  5. 拒不依法为查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或者未按规定移送有关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的。

此条款明确规定了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