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电诈法三十八条规定内容-陈承律师|法行宝
2025-03-17 刑事辩护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是关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的义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预警监测系统,对通过网络发布的电信网络诈骗信息,及时采取阻断传播、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和证据,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一规定要求相关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承担起监测和处置电信网络诈骗信息的责任,以确保网络环境的清朗和安全。

二. 对于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这一规定明确了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暂停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应用程序、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

综上所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旨在通过明确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来加强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和打击工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