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诈新规十八条内容-张孝全律师|法行宝
2025-03-19 刑事辩护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共十八条,主要规定了惩戒原则、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分级惩戒、惩戒程序、申诉核查等内容。以下是具体内容的详细分析:

一. 惩戒原则

  • 依法认定:惩戒措施的采取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 过惩相当:惩戒措施应当与惩戒对象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避免过度惩戒。
  • 动态管理:惩戒措施的实施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惩戒效果。

二. 惩戒对象

  1. 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包括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以及为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人员。
  2. 具有特定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
    • 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等达到一定数量或次数。
    • 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等。
    • 具有上述行为之一,虽未达到数量标准,但造成较大影响、确有惩戒必要的,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

三. 惩戒措施

  1. 金融惩戒:

    • 限制非柜面出金功能: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将受到限制,但基本生活保障的款项除外。
    • 暂停新开立账户:暂停为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新开立的银行账户也需遵循相应限制。
  2. 电信网络惩戒:

    • 限制通信功能: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等功能将受到限制,包括过户等业务。
    • 限制互联网账号功能:限制惩戒对象名下电话卡注册的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功能及业务。
    • 禁止开立新通信业务:不得为惩戒对象开立新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等,以及提供网站、应用程序的分发、上架等业务。
  3. 信用惩戒:

    • 纳入失信名单:将惩戒对象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 影响金融信用:将惩戒对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其金融活动产生限制。

四. 分级惩戒

  •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所有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三年。
  •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适用部分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为二年。

五. 惩戒程序

  • 审核认定:县级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对符合惩戒条件的对象及时呈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
  • 通知告知:作出惩戒对象认定的公安机关在落实惩戒措施前,需将惩戒事由、依据、期限、措施等内容书面告知被惩戒对象。

六. 申诉核查

  • 申诉渠道:惩戒对象对惩戒认定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向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申诉。
  • 核查反馈:公安机关收到申诉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向申诉人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七. 惩戒解除

  • 自动解除:惩戒到期后自动解除,惩戒对象自动移出失信名单。
  • 错误纠正:经核查发现原惩戒认定确有错误的,需及时解除惩戒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 其他规定

  • 单位惩戒:惩戒对象为单位的,可以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惩戒。
  • 直辖市规定:直辖市的区县公安机关适用本办法中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

我的观点:该《惩戒办法》的出台,对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明确了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和惩戒程序,还建立了分级惩戒和申诉核查机制,确保了惩戒措施的合法合规和动态管理。同时,该办法的实施也将对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