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先达成口头买卖协议,一年后补签书面合同,该合同成立时间的确认问题,结论如下:
合同成立时间的一般原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在口头协议的情况下,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即成立。而书面合同,则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但关键在于,书面合同的签订并不否定之前口头协议的效力,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
口头协议与书面合同的关系:
- 在您描述的情况下,先达成的口头买卖协议已经构成了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一年后补签的书面合同,实际上是对之前口头协议的确认和补充,而非重新订立一个新的合同。因此,合同的成立时间应当追溯到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之时,而非书面合同签字或盖章之时。
特殊情况下的考虑:
- 如果双方在补签书面合同时,对之前的口头协议内容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或变更,那么合同的成立时间可能会受到影响。但这种情况需要具体分析修改或变更的内容,以及双方的真实意图。
- 另外,如果双方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的生效时间或成立时间,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来确定合同的成立时间。
法律建议:
- 为了避免类似的争议,建议在达成口头协议后,尽快补签书面合同,并明确约定合同的成立时间、生效时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关键条款。
- 如果已经发生了类似的争议,建议双方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总结来说,在您描述的情况下,合同的成立时间应当追溯到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之时。但具体还需要根据双方书面合同的内容以及是否有特别约定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如果您有任何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