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代理资格禁止行为有哪些-刘经纬律师|法行宝
2025-11-20 经济纠纷

在非税代理资格中,特别是涉及政府采购领域的代理行为,存在一系列禁止行为,这些行为主要围绕代理机构的收费、保证金管理、采购文件编制等方面。以下是一些主要的禁止行为及其详细解释:

  1. 逾期退还保证金:

    • 禁止行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法定时限退还投标保证金。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2. 限制保证金缴纳的形式:

    • 禁止行为:要求投标保证金以现金形式缴纳,或限制非现金形式的缴纳方式。
    •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投标保证金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且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3. 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 禁止行为:代理机构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的收取方式及标准。
    •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并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
  4. 采购文件费用设置过高:

    • 禁止行为:采购代理机构设置的纸质采购文件售价过高,超出弥补制作成本和邮寄成本的原则。
    • 政策依据: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收费行为的通知》(云财规〔2023〕13号),纸质采购文件售价应仅弥补制作成本和邮寄成本,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5. 违规增收没有法律依据的投标费用:

    • 禁止行为:向供应商收取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外的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费用,如公证费、质量保证金(货物、服务)等。
    • 政策依据:同样依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收费行为的通知》,政府采购活动中原则上不进行公证,确需公证的,费用由采购人支付,不得向供应商转嫁。
  6. 转嫁专家评审费用:

    • 禁止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将专家评审费用转嫁给供应商承担。
    • 政策依据: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收费行为的通知》,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专家评审费,采购人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采购人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不得在代理费之外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这些禁止行为旨在保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确保代理机构的行为合法合规,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作为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避免出现上述禁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