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以下是采购代理机构禁止的行为的详细列举:
超越代理权限: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权限进行任何活动。
不正当手段获取业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如提供虚假信息、恶意低价竞争等,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协商谈判与恶意串通: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不得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也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行贿与谋取非法利益: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同时在采购过程中也不得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拒绝监督与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也不得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隐匿、销毁或伪造文件:不得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也不得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利害关系冲突: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代理项目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以确保公正性。
接受不当利益: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
费用报销问题: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投标与代理投标: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参与评审: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泄露秘密:不得泄露采购活动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倾向性解释: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组织重新评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改变评审结果: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泄露标底与开启投标文件:不得在开标前泄露标底,也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拒收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拒收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
透露招标信息: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处理质疑函: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并应依法依规处理。
提供差别信息:不得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设置不合理资格要求: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设置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来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其他不正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审标准,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以及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所在地等。
这些禁止行为是基于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而制定的,旨在确保采购代理机构的公正性、透明度和专业性。如果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了这些禁止行为,可能会面临法律制裁、行政处罚或职业声誉的损害。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其执业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