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种形态是否都要立案”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情形,再进一步分析立案与这些形态的关系。
“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的重要创新成果,它们分别对应着不同的违纪程度和相应的处理方式:
第一种形态:主要针对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这种情况下,通常通过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等方式进行处理,并不需要立案。
第二种形态:适用于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这时会给予党纪轻处分,如警告、严重警告,或者建议进行组织调整,如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等。这种情况下也不必然需要立案,除非违纪行为较为严重,需要进一步审查。
第三种形态:针对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这时会给予党纪重处分,如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并可能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公职等处理。在严重违纪的情况下,立案审查是常见的程序,以确保处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四种形态:适用于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情况。这时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依法给予开除公职、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立案是必须的,因为已经涉及到了刑事犯罪。
综上所述,“四种形态”并不都要求立案。立案主要与违纪的严重程度和是否涉嫌犯罪有关。在第一种和第二种形态下,通常不需要立案;而在第三种和第四种形态下,特别是当违纪行为严重或涉嫌犯罪时,立案则是必要的程序。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地说“四种形态都要立案”,而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