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前因上学迁出户口是否丧失成员资格”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并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自动丧失。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有明确规定,尽管该法在您提及的情境下可能尚未正式实施,但其所体现的法律精神,即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定原因的影响而丧失,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
具体到您的情况,如果您或您的家庭成员因上学原因将户口迁出农村,转为非农业户口,这并不意味着您或他们就自动丧失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关键在于几个因素:
户口迁出后的具体情况:如果户口迁出后,您或您的家庭成员并未在城市获得稳定的工作和居住,且原户籍所在地的农村仍有房屋或土地(如承包地、自留地等),这通常是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重要条件。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后,对于希望将户口迁回农村并重新获得成员资格的人员,需要经过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虽然该法实施前可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规定或惯例也可能对此有所涉及。
法律原则和精神:无论法律是否明确规定,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非法定原因而丧失成员身份,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因此,即使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应倾向于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结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前,因上学迁出户口并不意味着自动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具体是否丧失,需要综合考虑户口迁出后的具体情况、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以及法律原则和精神等因素。如果因此产生纠纷或争议,建议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此外,如果未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实施,并为您或您的家庭成员提供了“返乡落户”的通道,那么根据新法的规定,只要满足相关条件(如家里仍有房屋或土地、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等),您或他们是可以将户口迁回农村并重新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