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认定-王旭波律师|法行宝
2025-11-18 经济纠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的认定是一个涉及多个方面的复杂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对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虚开税款数额的认定

  1. 基本定义: 虚开税款数额,指的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载明的税额,这个税额是通过应税金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得出的。

  2. 具体情形:

    • 为他人虚开:按照发票上列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数量进行认定。
    • 为自己虚开:同样按照发票上列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数量来计算。
    •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实际收到的发票上载明的税额为准。
    • 介绍他人虚开:根据被介绍的双方虚开发票的税额总和来认定。
  3. 特殊情况处理:

    • 如果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填写税额或填写的税额明显不合理,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机构会根据票面所列的价税合计金额,结合核定的税率来计算虚开税款数额。
    • 对于主观上并未打算抵扣税款的虚开行为(如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业绩等),由于这种行为在客观上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一般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但如果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仍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二、国家税款被骗取数额的认定

  1. 基本定义: 国家税款被骗取数额,指的是受票单位或个人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后,实际上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

  2. 认定标准: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既遂形态,通常以骗抵税款数额达到法定标准为认定依据。
    • 只有当行为人不仅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而且已经利用该发票进行了实际的抵扣税款活动,并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实际损失时,才构成本罪的既遂。
  3. 特殊情况说明:

    • 如果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被用于抵扣税款,即使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也不应认定为犯罪既遂。但此行为可能构成未遂犯或其他相关犯罪。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及量刑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主要依据虚开的税款数额大小来划分:

  1. 数额较大:

    • 虚开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 达到此标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 数额巨大:

    • 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 达到此标准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 数额特别巨大:

    • 虚开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也有说法为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且有其他严重情节即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达到此标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如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具有特定情形(如因虚开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十万元以上、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等),也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四、法院判决的考量因素

法院在判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犯罪数额:包括虚开的税款数额、发票份数等,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主要因素。
  2. 犯罪手段:如是否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介绍他人虚开等,不同手段可能反映不同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
  3. 危害后果:如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是否引发其他经济犯罪等。
  4. 退赃情况:被告人是否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这反映了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
  5. 其他情节:如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及被告人的前科劣迹等。

综上所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的认定是一个涉及多个方面的复杂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