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后不到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仍可以调解。具体分析如下:
调解的自愿性与合法性基础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需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即使一方开庭时未到庭,若其事后明确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或通过书面、电子方式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法院仍可组织调解。但需注意:若缺席方明确拒绝调解,法院不得强制进行。
缺席审理与调解的衔接规则
若一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但判决前,若缺席方主动联系法院或对方当事人提出调解请求,法院可依职权或申请恢复调解程序。例如: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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