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债权转让抵消债务后,新债权人只追回部分款项的,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将债权“转回来”,但可以通过协商、重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符合法定条件时行使撤销权等方式实现债权回转,具体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协商一致回转债权
若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就债权回转达成一致,双方可重新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将剩余债权(或已部分实现的债权)转回原债权人。此方式基于双方合意,法律不禁止,但需注意:
法定撤销权行使
若债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如新债权人以欺诈、胁迫手段取得债权,或原债权人转让债权时明知债务人无力偿还等),原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债权转让行为。撤销后,债权自动回转至原债权人,但需注意:
部分追回后的剩余债权处理
若新债权人仅追回部分款项,剩余债权仍归新债权人所有,原债权人无权直接要求回转。此时: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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