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伤残鉴定中,因果关系鉴定是可以做的,但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伤残鉴定本身包含因果关系判断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伤残鉴定的核心是“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例如,交通事故中腿部骨折经治疗后仍遗留功能障碍,鉴定时需明确骨折(损伤)与功能障碍(残疾)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若存在介入因素(如二次伤害、治疗不当),还需分析损伤的参与度。因此,伤残鉴定过程中必然涉及因果关系判断,但通常由鉴定机构直接在伤残等级评定中综合考量,无需单独出具因果关系鉴定报告。
特殊情况下需单独做因果关系鉴定
若案件中因果关系存在争议(如多因一果、损伤与疾病共同作用),或需明确损伤在残疾中的参与度(如50%责任),则需单独委托“因果关系鉴定”。例如:
法律依据与程序要求
总结建议:若您需在人身损害案件中明确损伤与残疾的因果关系,可直接在伤残鉴定中要求鉴定机构综合判断;若因果关系复杂或存在争议,建议单独委托因果关系鉴定,以固定关键证据。如有具体案件,可进一步向我提供细节,我将结合法律与实务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