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碎尸案”并未过追诉时效。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追诉时效的含义。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超过了这个期限,除非符合特定条件,否则一般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南大碎尸案”来说,虽然案件已经过去了20多年,但是并不意味着已经过了追诉时效。这是因为,追诉时效的适用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犯罪行为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没有被发现或者没有被立案侦查。然而,在“南大碎尸案”中,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就已经立案侦查,并且一直在努力寻找凶手,因此这个案件并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具体来说,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那么就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意味着,无论案件过去了多少年,只要凶手没有被抓到,司法机关都有权对其进行追诉。
因此,对于“南大碎尸案”来说,虽然案件已经过去了很长时间,但是公安机关并没有放弃对凶手的追查。他们表示将依法追查到底,绝不放弃。这也意味着,无论凶手藏身何处,只要被公安机关抓到,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综上所述,“南大碎尸案”并未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仍然有权对凶手进行追诉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