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安启博律师|法行宝
2025-11-15 刑事辩护

徇私枉法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 司法工作人员在明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或依法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故意启动刑事追诉程序。这包括但不限于伪造、隐匿、毁灭证据,违反诉讼程序对公民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对应予撤销的案件不撤销,仍继续侦查、起诉或审判等。
  2.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 司法工作人员明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却出于私利或私情,采取各种手段使其逃避刑事追究。这包括隐瞒、毁灭、伪造证据,故意不收集有罪证据,以及通风报信、私放犯罪嫌疑人等。
  3.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 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真相和法律规定,作出错误的判决或裁定。这包括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轻罪重判、重罪轻判,以及多罪判少罪、少罪判多罪等。

这些行为都严重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损害了社会法治秩序。对于徇私枉法罪的司法工作人员,法律将给予严厉的制裁,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不受侵犯。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问题或疑虑,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将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