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收回二十三年,一般情况下诉讼的可能性较低,但并非绝对无法诉讼。具体分析如下:
民事诉讼角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 若土地被收回是基于某种民事侵权行为,且该侵权行为已持续二十三年,那么从诉讼时效的角度来看,权利人可能已经丧失了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或延长。
行政诉讼角度:
- 如果土地被收回是由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导致的,如征收、征用等,那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 对于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如果土地被收回的行政行为已经作出超过二十年,那么从行政诉讼的角度来看,权利人也可能已经丧失了起诉的权利。
特殊情况考虑:
- 尽管存在上述诉讼时效和起诉期限的限制,但如果权利人能够证明存在特殊情况,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无法行使权利,或者能够证明侵权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那么仍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建议:
- 鉴于土地被收回已经二十三年,权利人应首先咨询专业律师(如我),详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可能存在的法律途径。
- 权利人应尽可能收集与土地权属、被收回事实相关的证据,以便在必要时提供给法院。
- 如果确实存在诉讼的可能性,权利人应尽快提起诉讼,以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或起诉期限而丧失法律救济的权利。
综上所述,土地被收回二十三年后能否诉讼,取决于具体的法律情况和案件细节。权利人应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案件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