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逃犯归案后,对于同案犯生效判决书的质证,核心在于审查该判决书是否可作为证据使用及其证明力大小,具体可从以下角度进行质证:
证据关联性审查
需重点论证生效判决书与在逃犯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例如,若判决书仅认定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而未涉及在逃犯的具体行为或作用,则该判决书对在逃犯的定罪量刑可能缺乏直接证明力。此时应主张判决书仅能作为间接证据,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证据合法性审查
需核查判决书形成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例如,若同案犯审判时存在刑讯逼供、证据非法排除等程序违法情形,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主张该判决书属于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同时,需审查判决书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如是否超过上诉期、抗诉期),未生效的判决书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真实性审查
需对比在逃犯案件中的证据与判决书认定事实是否一致。例如,若在逃犯供述与判决书认定的犯罪时间、地点、手段等关键事实存在矛盾,可主张判决书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同案犯为减轻自身责任而作虚假供述的情形。此时应申请调取同案犯审判时的庭审笔录、辩护意见等原始材料,以核实判决书内容的真实性。
证明力大小认定
即使判决书被认定为合法证据,其证明力仍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例如,若在逃犯能提供相反证据(如不在场证明、物证鉴定意见等),可主张判决书仅能证明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不能直接推定在逃犯构成共犯。此时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强调“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主张仅凭判决书不足以认定在逃犯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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