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房收取看房费合同怎么写-秦菁莹律师|法行宝
2025-11-14 房产纠纷

看房收取看房费的合同需谨慎设计,核心结论是:合同应明确费用性质、支付条件、退还规则及违约责任,避免被认定为“霸王条款”或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是具体条款设计要点及风险提示:

1. 合同性质与费用定性

  • 明确费用性质:需在合同中写明“看房费”是服务费、诚意金还是其他性质。若定性为“服务费”,需对应提供具体服务(如带看、房源分析等);若定性为“诚意金”,需明确是否可抵扣房款或退还。
  • 风险提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若费用性质模糊或强制收取,可能被认定为“霸王条款”,导致条款无效。

2. 核心条款设计

  • 费用金额与支付方式:明确写明看房费金额(如“人民币500元/次”)、支付时间(如“签订本合同后3日内支付”)及支付方式(现金、转账等)。
  • 服务内容与标准:列明中介提供的具体服务(如“提供3套符合需求的房源并安排实地看房”),避免因服务未达标引发纠纷。
  • 退还规则:
    • 若看房后未成交,是否退还?建议设置合理条件(如“因买方原因终止看房的,不退还;因卖方或中介原因终止的,全额退还”)。
    • 若看房后成交,是否抵扣房款?需明确写明“看房费可抵扣购房款,多退少补”。
  • 违约责任:
    • 买方违约(如未按时看房、看房后私下成交):可约定“已支付看房费不予退还,并赔偿中介损失”。
    • 中介违约(如未提供约定房源、服务不达标):需约定“退还已收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如看房费的20%)”。

3. 合法性审查要点

  • 禁止“看房必买”条款:合同中不得出现“看房后必须通过本中介购买,否则赔偿”等限制消费者选择权的条款,否则可能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被处罚。
  • 避免“重复收费”:若后续成交需支付中介费,需在合同中明确“看房费与中介费为独立费用,看房费不因成交而免除”,防止被认定为“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 格式条款提示:若采用格式合同,需对关键条款(如费用、退还规则)加粗或单独提示,否则可能因未履行提示义务导致条款无效。

4. 参考模板(简化版)

   **看房服务合同**
   甲方(买方):________  
   乙方(中介):________  

   **第一条 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 根据甲方需求筛选3套房源;  
   2. 安排实地看房并陪同讲解。  

   **第二条 看房费**  
   1. 甲方需支付看房费人民币500元,于签订本合同后3日内支付;  
   2. 若甲方通过乙方成交,看房费可抵扣购房款;若未成交,按以下规则退还:  
      - 因甲方原因终止的,不退还;  
      - 因乙方原因终止的,全额退还。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时看房或私下成交的,已支付费用不予退还;  
   2. 乙方未提供约定服务的,退还费用并支付100元违约金。  

   甲方(签字):________  日期: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日期:________  

建议:合同签订前需双方确认条款,避免口头约定。若涉及大额交易或复杂条款,可进一步细化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如有具体场景或条款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