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钱才放弃继承不能公证。
一. 放弃继承权不能附带条件
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方式。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且放弃继承权必须明确表示,不能附加任何条件或期限。因此,“给钱才放弃继承”这一行为,实际上是在放弃继承权上附加了条件,这违反了法律规定,是不能进行公证的。
二. 公证的合法性原则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由于“给钱才放弃继承”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它不符合公证的合法性原则,公证机构是不会对其进行公证的。
综上所述,“给钱才放弃继承”这一行为由于违反了法律规定,是不能进行公证的。我的观点是,继承人应该依法行使自己的继承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或期限。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