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追诉期的起算和截止-陈善勇律师|法行宝
2025-11-13 刑事辩护

刑事追诉期的起算和截止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概念,直接关系到案件是否能够在法定时间内被追究刑事责任。以下是对这两个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刑事追诉期的起算

  1. 一般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犯罪之日”通常指的是犯罪行为发生之日,即犯罪的成立之日。例如,甲于2023年5月1日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那么2023年5月1日就是该盗窃罪的犯罪之日,追诉期限从这一天开始计算。
  2. 特殊情况下的起算规则:

    • 连续犯或继续犯:如果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或持续性,如多次盗窃、长期非法拘禁等,追诉期限则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例如,乙长期非法拘禁丙,直至丙被解救或乙主动释放丙时,犯罪行为才终了,此时开始计算追诉期限。
    • 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后的处理: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刑事追诉期的截止

  1. 计算追诉期限的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 追诉期限的延长与中断:

    • 延长:在特定情况下,如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但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此外,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追诉期限内再次犯罪,其前罪的追诉期限将重新计算。例如,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内,甲又犯了抢夺罪。此时,盗窃罪的追诉期限就从抢夺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

总结来说,刑事追诉期的起算和截止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它们直接关系到案件是否能够在法定时间内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必须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如果您有任何关于刑事追诉期或其他刑事诉讼方面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