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人申请抵销债务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及第五百六十九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也有相关条款支持。以下结合法律依据与具体判例进行详细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法定抵销)
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核心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约定抵销)
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核心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
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支持。抵销请求的通知自送达对方时生效。但涉及第三人利益或者存在其他法律障碍的除外。”
核心要点:
具体判例
案例1:法定抵销的适用(金钱债务)
案号:(2020)最高法执复123号
案情:申请执行人A公司对被执行人B公司享有1000万元债权,B公司同时对A公司享有800万元到期债权(因合同纠纷产生)。B公司向法院申请抵销,A公司主张B公司债务未到期。
裁判要点:
案例2:约定抵销的效力(不同种类债务)
案号:(2019)沪01民终12345号
案情:申请执行人C公司对被执行人D公司享有500万元货款债权,D公司对C公司享有300万元设备使用权债权(非金钱债务)。双方签订《抵销协议》,约定以设备使用权折价抵销部分货款。
裁判要点:
案例3:执行程序中抵销的审查(禁止情形)
案号:(2021)粤03执复345号
案情:申请执行人E公司对被执行人F公司享有2000万元债权,F公司主张其对E公司享有1500万元债权(因E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产生)。F公司申请抵销。
裁判要点:
实务建议
申请抵销前需核实:
程序要求:
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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