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按民法典打印遗嘱形式来审核民法典之前订立的打印遗嘱是不是太苛刻了 立-雷俊律师|法行宝
2025-11-12 婚姻家庭

法院按《民法典》打印遗嘱形式来审核《民法典》之前订立的打印遗嘱,并不完全算作苛刻,而是基于法律适用和时间效力的考量。以下从不同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法律背景与时间效力

  1.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环境:

    • 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我国《继承法》并未将打印遗嘱明确列为一种法定的遗嘱形式。因此,打印遗嘱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和不确定性。部分法院可能因打印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要求,或代书遗嘱的法定条件(如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而不认可其效力。
  2.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变化: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这一规定为打印遗嘱的效力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 法律时间效力的适用: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这意味着,对于《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打印遗嘱,在发生争议时,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的规定来审核其效力。

二、法院审核的合理性

  1. 统一法律适用:

    • 法院按《民法典》的规定来审核之前的打印遗嘱,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减少因法律变化而带来的不确定性。这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2. 保护遗嘱人真实意愿:

    • 《民法典》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旨在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护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法院在审核时,会综合考虑遗嘱人的真实意图、遗嘱内容的合法性、遗嘱人的签字及日期注明情况,以及其他能够佐证遗嘱真实性的证据。
  3. 并非完全苛刻:

    • 虽然《民法典》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要求较为严格,但这是为了确保遗嘱的效力,防止因形式瑕疵而导致的遗产继承纠纷。法院在审核时,也会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灵活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因此,这并不完全算作苛刻,而是基于法律适用和遗嘱效力保护的考量。

三、建议与注意事项

  1. 对于遗嘱人:

    • 在订立打印遗嘱时,应严格遵守《民法典》的规定,确保有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有助于确保遗嘱的效力,避免后续的法律纠纷。
  2. 对于继承人或相关利益方:

    • 如果对遗嘱的效力存在争议,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尊重法院的审核结果,并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和调解工作。
  3. 对于法院:

    • 在审核打印遗嘱时,应综合考虑遗嘱人的真实意图、遗嘱内容的合法性、形式要件的符合性等因素,确保审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如有任何关于遗嘱的具体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全面、准确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