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具体条文-成忠昇律师|法行宝
2025-11-09 行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具体条文内容为: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法律背景与解释

  1. 行政复议的目的: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具体含义:

    • 该项规定主要涉及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或变更某些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同时采取的措施。
    • 当申请人未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但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且涉及财产权益时,行政复议机关有义务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赔偿相应价款。
  3. 适用范围:

    • 该项规定适用于罚款、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
    • 当这些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或变更时,行政复议机关需考虑是否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建议

  1. 对于申请人:

    • 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应明确自己的诉求,包括是否要求行政赔偿。
    • 如未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但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应赔偿的情况,申请人有权要求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赔偿。
  2. 对于行政复议机关:

    • 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全面考虑申请人的权益,包括财产权益。
    • 如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且涉及财产权益时,应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采取相应措施。
  3. 对于被申请人:

    • 应积极配合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 如被责令返还财产、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赔偿相应价款,应依法履行义务。

可能的法律后果

  • 如行政复议机关未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采取相应措施,申请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并责令行政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 如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