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调取被执行人税务信息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直接授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原第24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虽然条文未明确列举“税务信息”,但“等财产情况”的表述属于开放条款,结合税务信息属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法院可通过该条款调取税务信息。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协助义务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条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要求税务机关提供被执行人纳税信息时,税务机关负有法定协助义务。若税务机关拒绝配合,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司法解释的细化规定
税务信息调取的具体程序
实践中,法院通常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调取:
实务建议:
若需调取被执行人税务信息,建议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明确调取目的(如核查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转移收入等),并附上被执行人姓名、纳税人识别号等基本信息。法院审查后认为必要的,将依法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如遇税务机关推诿,可要求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7条对其负责人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