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损中有虚假证据 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追回赔偿金吗-陈阳律师|法行宝
2025-11-09 经济纠纷

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追回因虚假证据多付的赔偿金,但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 若虚假证据由第三方(如维修厂、鉴定机构)提供,且保险公司未尽审核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116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若保险公司因未严格审核定损材料(如维修发票、鉴定报告),导致多付赔偿金,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依据《民法典》第122条(不当得利返还)要求保险公司追回多付部分。此时,保险公司因自身过错需承担追偿责任,投保人可通过书面催告、协商或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2. 若虚假证据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主动提供
    根据《保险法》第27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若已支付赔偿金,投保人需全额返还,并可能承担行政处罚(如《保险法》第176条规定的”骗取保险金”行为,可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此时,投保人不仅无权要求追回赔偿金,反而需承担返还及法律责任。

  3. 若虚假证据由双方共同过错导致(如投保人提供部分虚假材料,保险公司未严格审核)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投保人可要求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重新核定赔偿金额,并追回多付部分,但需扣除投保人自身过错对应的比例(如投保人提供虚假材料占30%过错,则仅能追回70%多付金额)。

操作建议:

  • 投保人发现定损证据虚假时,应第一时间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要求重新核定损失,并保留通知证据(如邮寄凭证、聊天记录);
  • 若保险公司拒绝调整,可向当地银保监会投诉(12378热线),或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合同撤销;
  • 诉讼中需提供证据证明虚假证据的存在(如维修厂承认伪造发票的录音、鉴定机构出具错误报告的书面说明)及保险公司未尽审核义务的证据(如定损流程违规记录、审核人员资质问题)。

风险提示:

  • 若投保人主动参与虚假证据制作,可能涉嫌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数额较大(1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 即使保险公司未严格审核,投保人仍需对自身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可因保险公司过错而免除自身法律责任。

如有进一步证据材料或具体案件细节,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证据链完整性、过错比例等要素,为您制定更精准的维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