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价有暂列金额不符合什么规定-汤西律师|法行宝
2025-11-09 合同纠纷

竣工结算价中包含暂列金额,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中关于竣工结算价构成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 暂列金额的性质与用途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以及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其本质是预留资金,而非最终结算的组成部分。

  2. 竣工结算价的构成规则
    竣工结算价应基于实际完成工程量、合同约定价格及调整事项(如变更、索赔等)计算,核心原则是“据实结算”。暂列金额在施工过程中可能部分或全部使用,但未使用的部分应返还给发包人,而非直接纳入结算价。若结算价中仍包含未使用的暂列金额,则违反了“据实结算”原则。

  3. 违规后果与法律风险

    • 发包人角度:若承包人将未使用的暂列金额纳入结算,可能构成不当得利,发包人有权要求核减结算价。
    • 承包人角度:擅自保留暂列金额可能面临审计风险,甚至被认定为虚报结算,需承担返还责任及可能的违约责任。
    • 合同效力:若合同明确约定暂列金额的处理方式(如未使用部分返还),违反约定可能导致结算条款无效。

建议:

  • 核对合同中关于暂列金额的条款,明确其使用范围及结算方式;
  • 结算时区分“已使用暂列金额”与“未使用部分”,确保仅将实际发生的费用纳入结算;
  • 如遇争议,可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及计价规范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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