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只承保21种疾病属于免責條款吗-贺飞达律师|法行宝
2025-11-07 经济纠纷

保险合同中仅承保21种疾病的条款不属于免责条款,而是保险责任范围的明确约定。以下从法律角度展开分析:

  1. 免责条款与保险责任范围的本质区别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形(如故意犯罪、战争等)。而保险责任范围条款是明确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具体情形(如合同约定的21种疾病)。前者是“不赔”的情形,后者是“赔”的情形,二者性质完全不同。

  2. 条款性质的法律认定
    若合同中明确列明“仅对以下21种疾病承担保险责任”,该条款属于对保险责任范围的限定,而非免责条款。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将此类条款认定为“保险责任条款”,其效力取决于是否符合《保险法》关于条款明确性的要求(如是否以显著方式提示、是否履行说明义务等)。

  3. 需注意的例外情形
    若保险合同在列明21种疾病的同时,附加“其他疾病均不赔付”的表述,且未以合理方式提示投保人注意,可能被认定为“隐性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保险人需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单纯列明承保疾病范围,通常不涉及此问题。

建议:若您对合同条款的具体表述或效力存疑,可直接提供合同文本,我将结合条款内容、投保流程等细节,进一步分析其法律性质及可能的风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