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会章签批是企业法人还是工会法人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对工会法人资格的理解。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工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法人必须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及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条件。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其性质决定了它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的范畴。
接下来,我们具体分析工会的法人资格情况: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这些工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且它们的成立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这意味着,在涉及这些工会组织的签批等事务时,是由工会法人(即这些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本身)来进行的,而不是企业法人。
基层工会组织:基层工会组织的情况则相对复杂。它们是否具备法人资格,需要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来确定。如果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了这些条件,那么它们就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涉及基层工会组织的签批等事务,同样是由工会法人(即取得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组织)来进行的。如果基层工会组织未取得法人资格,那么其相关事务可能由上级工会或企业相关部门代为处理,但这并不改变工会章签批的本质——即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或其授权代表来进行。
综上所述,工会章的签批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无论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还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组织)来进行,而不是由企业法人来进行。这是因为工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民事权利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涉及工会章签批等事务时,应明确是由工会法人来进行,以确保事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