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被告不属于规避仲裁条款。下面我将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 仲裁条款的效力: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应当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 仲裁条款的约束力:仲裁条款是合同双方就争议解决方式达成的约定,它约束的是合同双方,即原告和被告。
二. 增加被告与仲裁条款的关系
- 增加被告的性质:在诉讼中,增加被告是原告根据案件事实,为了更全面、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而申请将可能承担责任的其他主体加入诉讼的行为。
- 不影响仲裁条款的适用:增加被告并不改变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不影响仲裁条款在原合同双方之间的效力。新增的被告并不是原仲裁条款的当事人,因此不受仲裁条款的约束。
三. 规避仲裁条款的认定
- 规避仲裁条款的含义:规避仲裁条款是指当事人通过某种方式,故意避开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而选择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 增加被告不构成规避:增加被告是原告根据案件需要而采取的一种诉讼策略,它并不构成对仲裁条款的规避。原告仍然可以按照仲裁条款的约定,对原合同中的被告提起仲裁。
综上所述,增加被告不属于规避仲裁条款。因为增加被告并不改变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不影响仲裁条款在原合同双方之间的效力。同时,增加被告是原告根据案件需要而采取的一种诉讼策略,并不构成对仲裁条款的规避。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