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讯问笔录能否用对嫌疑人不好的描述记录-邹玉杰律师|法行宝
2025-11-04 刑事辩护

刑事讯问笔录中,不应当使用对嫌疑人不利的、未经证实的描述进行记录。具体分析如下:

  1. 合法性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若笔录中包含主观臆断、夸大或虚构的负面描述(如“嫌疑人态度极其恶劣”“明显具有犯罪故意”等),可能因证据合法性存疑被排除。

  2. 客观性要求
    讯问笔录的核心功能是记录嫌疑人的陈述及侦查人员的提问,需保持中立性。例如:

    • 错误示例:记录“嫌疑人承认其长期预谋犯罪”(若嫌疑人未明确表述);
    • 正确示例:记录“嫌疑人陈述:‘我事先想过可能被抓,但没想那么多’”。 前者属于主观推断,后者仅还原陈述内容,符合客观性要求。
  3. 权利保障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笔录中若提前对嫌疑人进行“有罪定性”描述(如“罪犯张某供述”),可能侵犯其无罪推定权利,导致证据无效。

  4. 实务风险
    若笔录存在不实描述,可能引发以下后果:

    • 证据排除:法院可能以“证据收集程序违法”为由,不予采信相关笔录;
    • 程序违法追责:侦查人员可能因违反法定程序被追究责任;
    • 嫌疑人申诉:嫌疑人可据此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影响案件审理效率。

建议:

  • 侦查人员应严格区分“客观记录”与“主观评价”,避免在笔录中使用推断性、定性化语言;
  • 嫌疑人若发现笔录存在不实描述,有权要求修改或拒绝签字,并可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 辩护律师在审查笔录时,需重点核查描述是否与嫌疑人陈述一致,是否存在诱导性记录。

如有具体案件笔录需要分析,可直接提供细节,我将进一步结合法律条文及实务案例为您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