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讯问笔录中,不应当使用对嫌疑人不利的、未经证实的描述进行记录。具体分析如下:
合法性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若笔录中包含主观臆断、夸大或虚构的负面描述(如“嫌疑人态度极其恶劣”“明显具有犯罪故意”等),可能因证据合法性存疑被排除。
客观性要求
讯问笔录的核心功能是记录嫌疑人的陈述及侦查人员的提问,需保持中立性。例如:
权利保障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笔录中若提前对嫌疑人进行“有罪定性”描述(如“罪犯张某供述”),可能侵犯其无罪推定权利,导致证据无效。
实务风险
若笔录存在不实描述,可能引发以下后果: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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